破解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难题

[柏安妮] 时间:2025-04-05 12:39:35 来源:铜琶铁板网 作者:陈翔 点击:179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2.可能运用的司法审查路径探析 程序过程审查方式是对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专门审查,而不对实体问题进行评价。⑧首先,主权行为在行为主体上必须是能够代表国家法人意志的行政机关,且这些机关必须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以及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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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3条之二第1款规定,法院有权要求被告在诉讼中提交所诉争处分的法令条款,以及作出该处分原因的事实及其他理由的资料。只要司法机关能够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确定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司法审查就到此为止,有学者也将其称为远离实质的审查方式。(41)参见杨伟东:《国家秘密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模式的转型》,《法学》2021年第3期。理由一,通过《保密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来表明国家秘密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没有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因此不违反社会通念。但定密行为的可诉性常受制于主权行为说和内部行政行为说的困扰。

(49)我国行政法后期所倡导的平衡论就是在此基础之上发展出来的理论,尤其是相对人通过行政程序参与到行政活动中,通过行使程序性权利而影响行政结果。(52)在国家秘密类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有关裁量基准的设定及其运用过程的证据也应当由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予以提交以供司法机关审查。从法治逻辑看,由于数字行政本质上仍然是行政权的活动,故理应纳入行政法治框架,受到法律的控制,但问题是:面对高度技术化、迭代更新、依赖代码和算法进行决策的数字行政,行政法治系统当如何有效应对? 二、数字权力与行政权力结合的场景化展开 从行政活动目标对手段的需求看,数治技术与当代公共行政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目标存在高度耦合。

不过,从电子化到自动化的行政技术变迁,主要是通过行政程序变革,促进行政行为高效、便捷、透明。(四)结果控制:数治归责逻辑的明晰化 数治是技术驱动之下的行政,逻辑上仍要遵循行政法上权责相应原则。正因为如此,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化监管技术的运用。无论是英美的法治理论,还是德国的法治国原则,都将个人尊严和权利保障作为价值依归。

数字行政不仅是行政技术的变化,也是治理模式的变化。如果不对现实中复杂的社会现实进行数字化和编码,转换为系统可以理解的语言,数治技术系统就很难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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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坚守这一原则,才能为数治时代的法治系统营造可靠的社会和政治环境。我们有必要从场景化观察切入,对数治的特质及其整体效应进行探讨。从行政活动目的来看,行政机关处理数据目的宽泛,甚至在手段—目的关系上出现逻辑倒置,将数据处理这一手段异化为行政目的。国家权力与资本集团之间,存在着微妙的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数字赋能并非没有风险。下文围绕这些代表性场景,对行政过程中数治的基本运行机理进行分析。数字行政带来了行政活动方式的技术变革。基于数治的自我指涉特性,如果个人被系统误判,不公正、歧视将会被固化。

例如,在应对新冠疫情的防控中,疫情防控机构通过与第三方合作,引入区块链、大数据、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监控技术。新技术运用的规模效应,可以扩展治理所涵盖的人口与地域范围,化解行政领域的一系列治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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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据为要素、以网络为载体、以技术为驱动的数治,在空间上造成行政与人民之间的距离感,在技术和能力上加剧了权力—权利的不对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等权利受到数治的冲击。福利行政的柔性外衣,也可能遮盖行政权变相减损公民人格尊严、歧视等问题。

在强调对政府的数字赋能时,应同时强调对公民的数字赋权。例如,在涉及社会成员核心权利和自由的场景中,算法的应用意味着将人的权利转译为数据、代码、参数,通过数学模型进行计算、决定人的命运。《意见》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积极打造多元参与、功能完备的数字化生活网络,提升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服务能力。例如,澳大利亚近年来的收入支持福利算法系统(income support payments)经由高频、准确、大规模的数据来分析受资助者的行为模式,进而确定资源分配政策与资格标准,有效实现了防止福利依赖和促进合理给付的双重目标。相较于传统的依靠科层制的组织、法律规则、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等技术进行治理的行政活动,码治理主要依靠数据、代码、算法模型等技术而展开。2.算法决策的程序控制 学术界围绕算法治理已经进行了大量讨论,这些讨论涉及算法透明、算法可理解、算法可信任等问题。

在数字行政中,算法嵌入行政权的行使之中,理应满足程序理性之要求。以数据处理、分析、算法决策为代表的数治技术的广泛运用,不仅延伸了行政权辐射的范围,放大了行政权的作用效果,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对原有的公共治理结构、组织模式、运作机制、归责原理等产生冲击。

3.自我强化效应 上述自我指涉效应,在数治的应用过程中会进一步导致自我强化效应。例如,在以健康码为代表的码治理场景中,如果数据输入错误或者算法模型的特定参数出现偏差,系统对特定个体的数据画像就会出现错误或偏差。

在数字行政的场景中,大数据与算法相结合而形成的数字权力与政府治理的行政权力相结合,催生出一种新的治理技术及模式,即数治。监控型国家并非一种国家形态,而是一种国家治理技术。

实际上,数字技术驱动的行政,所带来的不仅是技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叠加的量变效应,而可能导致质变甚至突变效果。码治理是基于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政府治理。例如,数字化监控以行政职权为后盾,数字技术与行政权叠加,加剧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权力结构失衡,这不仅限制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而且也制约了其救济权。(五)社会控制:数字赋能与公众赋权 前文从法治系统内部的控制机制角度,探讨了法治对数治的约束机制如何在行政技术变迁下作出相应调整。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政府权力受法律约束,行政活动依法进行。面向数治的现实场景,根据行政法治基本原理,尽快制定调整行政机关处理数据活动的专门立法,应是当前我国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课题。

数目字化治理的核心在于运用基于人工语言的量化统计方法,并不强调国家与市场主体间清晰的边界,也不对正式与非正式制度规则做本体区分。数治是权力与数据处理及算法应用深度融合的治理技术。

一方面,国家的数字化治理在提升治理效能的意义上有助于增进公共福祉,因而具有正外部性。例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都规定,当自动化决策影响个人重大权益时,个人有权拒绝。

在苏皮特看来,数目字化治理技术淡化了传统的国家和法律在治理中的作用,模糊了国家与市场的边界。我国也需要在立法规则层面,针对不同职能部门和行政领域,制定算法技术应用的负面清单。这也正是数字赋能的含义之一。这些规则以自然语言作为载体,可以为社会主体所理解。

在此基础上,监管主体对监管运行架构加以改造,搭建专门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高效收集、共享、流动和开放。最后,从责任和归责机制看,行政法治关注针对特定机构及决策主体的授权—归责逻辑,强调权责对应,有权必有责。

数治内在的复杂性化约需求,意味着技术系统所面对的世界与真实的世界之间并不总是重合的,治理技术与治理情境之间可能发生错配,从而导致治理的失灵和异化。但数治主要是一种关注工具有效性和效率的治理技术,侧重于治理的事实和工具维度而不是价值维度。

但无论是《民法典》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数字行政场景中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法律控制机制,都存在系统性不足。传统的行政权运行在组织维度上依靠科层制的分工,侧重于在一个个特定的场景中执行法律,对处理整体性、大规模、跨部门的风险防控任务力有不逮。

(责任编辑: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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